曹亮律师亲办案例
相邻关系 纠纷
来源:曹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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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xx区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曹亮,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xx区xx路x号


案情摘要: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吴某居住在原告梁某楼上,2011年x月x日原告发现自己居住的房屋棚顶漏水,且非常严重,原告立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同时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维修人员上门检验后,认为漏水原因是由楼上即被告所住房屋造成的,被告得知此事后并不承认是自身房屋原因造成的,半个月后,被告自家房屋发现漏水后,才被迫对其自有房屋进行修缮,原告逐找到被告商谈维修和费用事宜,被告左右推诿,后经物业公司几次出面协调未果,故此,原告梁某将被告吴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因家中卫生间地面渗水,导致其下方的原告家中卫生间与厨房共用墙体长期阴湿,偶尔流水,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以维修方式停止侵害,原告主张的损失,待重新购置并安装后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再行主张权利。


审判结果: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房屋卫生间进行相应维修,不再致原告梁某卫生间与厨房共用墙体阴湿、流水为标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邻里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出现问题后双方或者几方应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原则来解决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对其漏水部分进行维修以不再致原告梁某卫生间与厨房共用墙体阴湿、流水为标准,是正确的,是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的一种客观表现。

赔偿损失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因为原告对自己房屋被侵害部分,必然要进行重新装修,待此笔费实际发生后,原告可以再行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装修的费用,如被告对装修费用无异议,原告不必再次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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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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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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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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